各分支机构:
为规范确保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分支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分支机构工作有序运作,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按照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提出的建议修改后,审议通过《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和《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学科划分、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的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及学会建立的非内设机构等。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或注销,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视自身条件,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并开展党建活动。以确保站稳政治立场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学会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 动。
分支机构应结合领域、专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分支机构应制定工作规则,开展学术及业务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学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二) 组织开展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 组织、参与学会技术文件、研究报告的制定和修订,组织并承担相应领域标准化工作;
(四) 跟踪相关领域、专业国际发展动态,向学会提出智库意见和学术发展的建议;
(五) 组织、参与开展相关领域、专业科研、科技项目及科技论文评审、技术方法研究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 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组织本领域、专业内学术研讨、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八)发展会员,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
(九)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二)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支撑单位须是具有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企业等法人单位,并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的程序:
(一)发起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开始筹备工作;
(二)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提交设立请示;
(三)由秘书处提案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分支机构;
(四)审议通过,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由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员)组成。一般设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五年,任职年龄一般不过超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会员(委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会员单位(委员单位)总数不得少于20个。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如分会会长/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副会长或由学会会长提名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任命。分支机构其他负责人,如副会长、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等,由分支机构确定人选,经学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任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在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事务。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由发起单位推荐产生。
分会秘书处原则上设在分会会长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提供日常运作所需的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原则上设在学会内部,秘书长由学会指定。
根据需要,为便于工作开展和协调也可在学会和分支机构设立双秘书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为其议事、决策组织,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下开展工作,形成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并经学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届满前3个月向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学会审核按照程序进行。换届材料应于1个月内报学会备案。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学会视工作需要和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可向分支机构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分支机构应专款专用,接受学会的财务监督。未经学会批准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学会会长全权负责并定期向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学会报告,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行文应报学会核准后方可发送。
(一)年度计划与总结;
(二)分支机构决议;
(三)重大专项业务活动和科研项目方案;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涉外事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面向社会的活动。分支机构根据工作规则按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
第七章 变更、终止和撤销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工作范围变更,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机构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等,经学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会秘书处审查提出建议,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终止:
(一)已完成使命;
(二)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
(三)二分之一以上分支机构委员要求解散;
(四)分支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批准后6个月内未开展活动;
(五)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如因其他原因自愿提出撤销,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会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和“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
(三)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五)运营中出现严重亏损并难以扭亏的;
(六)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七)未经学会允许,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或擅自在国际交往中开展活动;
(八)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九)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