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工作,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从事检验检测及相关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精神,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科技进步,调动广大检验检测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新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面向全国检验检测科技领域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科技奖工作。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为提高检验检测的社会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的学术氛围,奖励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下成果可以申报科技奖:

(一)促进检验检测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包括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检验检测技术科学原理和方法、新试剂材料、新分析测试设备和新产品,并且处于行业科技领先水平的;

(二)研究、发明和创新国内检验检测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检验检测科技所取得的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检验检测技术的重大开发项目及成果推广和产业化;

(五)为推进检验检测学科建设,在检验检测基础理论、交叉融合科学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取得行业认可的创新贡献;

(六)其他与检验检测相关的重要成果。

第六条 下列检验检测科技成果,不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或科技部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奖励或同年度申报其他省部级以上及科技部其他社会力量设奖的项目;

(三)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四)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五)有争议或有悖科学技术伦理的项目。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一)特等奖:在所申报奖项的专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对领域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一等奖:在所申报奖项的专业领域,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对领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二等奖:在申报奖项的专业领域,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对领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八条 成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本会会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名,由相关专业院士、教授或研究员担任。设委员5-6名,由相关专业专家担任。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主任由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职责:

(一)落实《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赋予的职责;

(二)组织建立检验检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

(三)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业分组名单;

(四)确定年度各奖项设置额度;

(五)听取评奖办公室对申报奖励资料的形式审查报告,确定提交评审名单;

(六)协调处理评审异议并监督评审委员会工作;

(七)审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向学会建议授奖名单及评奖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在专家库抽签决定,并根据申报奖的专业分组开展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集开展工作。主任由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指定人员担当;

(二)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的评审实施工作;

(三)向评奖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申报制,由申报组织和个人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由项目完成单位组织申报。申报科学技术奖励需填写《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申报书可在学会官网进行下载,并附以下附件:

(一)代表性专利、论文、标准等知识产权;

(二)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应用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单项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管理。

(一)特等奖项目,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20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二)一等奖项目,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三)二等奖项目,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

(四)授奖率一般不超过30%,最高等级授奖数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5%。

五) 所有奖项申报等级落选后,不接受降格申报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环节。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通过专业评审提出建议奖励项目名单及授奖等级。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审。汇总专业评审意见,向评奖委员会提出特、一、二等奖的授奖方案。(其中特等奖采用答辩方式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所有建议授奖项目和奖励等次,应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和评审工作涉及的所有人员,应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得接受礼物礼金,不得互相请托打招呼,要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密工作原则。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有违纪违规者,按程序取消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学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取消评奖资格。对已授奖项目,经学会批准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建议授奖名单,须经学会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做出授奖决定。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批准授予,授奖前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奖励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奖励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发布施行。

 

(来源: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关于印发《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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