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促进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特制定《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促进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检验检测会员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学会理事单位、个人理事及相关领域专家构成。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学会为平台,建立快速、灵活、高效的检验检测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学会自主创新、自行制定并自我管理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化、检验检测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制定发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

第八条 团体标准重点以适应市场需求的检验检测新方法、新技术有关的标准为主,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检验检测方案的通用原则、要求(依据);

(二)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

(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的原则、要求、指南等;

(四)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的原则、要求、指南等;

(五)其他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方案、方法等。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发布团体标准立项通知,团体标准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检验检测要求(依据)类标准应由3家及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学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会员单位根据检验检测市场需求提出的原则、指南、方法、技术类团体标准提案

4.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学会秘书处将收集、汇总并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6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为多数通过,可批准立项。

第十条 学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学会秘书处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

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学会批准。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

第十二条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本领域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数60%以上赞成票的可以通过审查。

第十三条 学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学会制订。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等同转化国际标准或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学会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90日,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90日,超过6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学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学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学会所有。学会团体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学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学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0-09-16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