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学会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特制定《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2.《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申请书》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章程》及学会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业务范围内“学会科普基地”的管理与运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会科普基地是指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认定,面向检验检测领域及社会公众,普及检验检测和相关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包括各科研单位、院校、企业实验室等,主要或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学会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管理实施,包括:

(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资格审定和检查;

(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四)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为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科普基地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会科普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二)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展示场所、教室或报告厅;

(三)具有一定数量、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和专职科普讲解员;

(四)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拟申请成为学会科普基地的组织,应填写《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基地资格审定

学会根据申请情况,定期开展科普基地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七条 资格审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学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评审。学会根据基地专业特点,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作出审核结果。

(三)公告。学会对通过科普基地资格审查的单位进行公告,并授予《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称号。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突出检验检测特点和将要求特色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4场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讲座、高校开放日、科普基地参观、高科技企业参观、科普夏令营等活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多方合作,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每年初需向学会报送科普选题和科普计划,年底报告全年科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学会报告。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会每年对科普基地开展评估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合格”、“不合格”、“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评价。

(一)评价为合格的科普基地,继续对外开展科普工作和科普服务。

(二)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予以一定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

(三)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资质检查的科普基地,撤销科普基地资质。

第十五条 学会对于综合评价良好的科普基地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四)在申请、检查、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七)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附件2:《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申请书》

 

关于印发《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0-09-16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