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领导兼任,设副主任委员 6 人,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4 人,委员 40-50人,以上人员由市场监管行指委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由市场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市场监管行指委等在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

委员任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在检验检测职业教育有关行业 (专业)教学或工作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应熟悉行业政策,了解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和科技前沿,一般应具有参与检验检测相关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验;
(四)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应熟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研制、课程标准研制、教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能够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参与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的时间;
(六)具有履行检验检测专委会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由学会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 4 人。检验检测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可根据需要在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聘请工作秘书;
第六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应在检验检测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跨行业。检验检测专委会设置经市场监管行指委主任委员同意后报教育部核准及备案。
第七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须报市场监管行指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一)增补的委员需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二)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检验检测专业委员会委员聘期届满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