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工作安排和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编制本届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并报市场监管行指委备案。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承担的教育部、行业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工作任务,“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和活动须向市场监管行指委和认可检测司请示报告。检验检测专委会形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需发至职业院校,需经市场监管行指委审核转发;其他文件或工作通知经检验检测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批后,报市场监管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方可印发至有关职业院校。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研究检验检测领域发展动态,制订相关工作计划,推进重点任务,讨论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制定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根据委托开展的评议、评审、评比等,应制定专家评议、表决程序等,并留存完整档案。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制定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向检验检测专委会全体委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验检测专委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经费管理,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秘书处要畅通与各相关方的联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行指委对检验检测专委会日常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检验检测专委会秘书处为委员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检验检测专委会及其专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对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