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场监管行指委批准,不得以检验检测专委会名义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开展冠以“教学成果奖”“教材奖”“规划教材”“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项目,不得擅自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名义在基层设立“基地”“中心”等。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委员会委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履职、解除聘任等处理,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聘任:
1.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与检验检测专委会活动,不承担相关工作;
2.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5.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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