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检验检测专委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本行业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 研究分析检验检测领域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教育教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跟踪产业政策、发展动态,系统梳理检验检测产业、职业、岗位、专业的关系,研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新要求,开展检验检测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分析,提出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提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建议;
(四)受教育部和市场监管行指委委托,承担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修订工作,健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并推动标准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受市场监管行指委委托,指导、评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
(五)广泛联系职业院校,指导服务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等工作;指导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六)服务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指导师资培训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落地搭建平台创新机制,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
(七)广泛联系行业龙头企业,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接收学生实习,设立学徒岗位;指导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组织开展产教对话活动,指导职教集团建设、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工作;
(八) 指导职业院校落实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广泛开展行业职工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九)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研究,受市场监管行指委委托,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十)完成市场监管行指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一) 除开展上述活动外,不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检验检测专委会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检验检测专委会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组织制订检验检测专委会章程,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持研究检验检测专委会的重要事项,形成研究结论:
(四) 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检验检测专委会建设、管理、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制定检验检测专委会章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协助推进各项工作;
(三)协助主任委员组织研究检验检测专委会的重要事项;
(四)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并经市场监管行指委同意,可代行主任委员部分职责;
(五)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检验检测专委会相关会议,组织落实相关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检验检测专委会相关工作;
(四)完成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副秘书长可代行秘书长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完成检验检测专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检验检测专委会的各种调研、评价、评议、审核、咨询等活动;
(三)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检验检测专委会有关工作安排,对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服务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
(五)完成检验检测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